【Si-Yu Lai】評論
行政程序法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前段「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又被稱為「對人之一般處分」,後段「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則在學理上稱作「對物之一般處分』。●紅綠燈指示前方車輛停車是對人的一般處分嗎?紅綠燈交通號誌 指示前方車輛停車,駕駛人非特定,但大概可以知道駕駛人應該服從此一指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所以是九十二條二項前段的「對人一般處分」。
【Domo】評論
(A)"廢止"既成道路之使用=>廢止(B)國道高速公路之"開放"使用=>開放(C)古蹟之"指定"=>指定(D)紅綠燈交通號誌=>無行動 如果是"設置"紅綠燈交通號誌,就是物的一般處分吧~
【Lina Rain L】評論
對人..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D)紅綠燈交通號誌---對人的一般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