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再說】評論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五條(裁處確定之情形) 本法所稱裁處確定,係指左列各款情形而言: 一、經警察機關處分之案件,受處分人未依法聲明異議者,其處分自處 分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日期滿時確定。 二、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案件之 裁定,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三、簡易庭就本法第四十五條案件所為之裁定,受裁定人及原移送之警 察機關未依法提起抗告者,其裁定自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至第五 日期滿時確定。 四、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關於抗告案件之裁定 ,於裁定宣示或送達時確定 五、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 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張小美】評論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或抗告之案件,其裁處於捨棄或撤回書狀到達受理機關或原裁處機關時確定。
【苦海無涯】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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