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防焰性能試驗基準」之規定,關於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薄纖維製品餘燃時間不得超過十秒
(B)厚纖維製品碳化面積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C)展示用廣告板餘焰時間不得超過十秒
(D)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碳化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24242
統計:A(98),B(52),C(48),D(33),E(0)

用户評論

陳詩涵】評論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合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碳化距離: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五)接焰次數:      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