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涵】評論
三、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餘焰時間: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二十秒。 2、薄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四五○公克以下者)不得超過三秒。 3、厚纖維製品(每平方公尺質量超過四五○公克者)不得超過五秒。 4、展示用廣告合板不得超過十秒。 (二)餘燃時間: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五秒。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秒。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三十秒。 (三)碳化面積: 1、薄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三十平方公分。 2、厚纖維製品不得超過四十平方公分。 3、展示用廣告板或合板不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分。 (四)碳化距離: 1、地毯等地坪舖設物類不得超過十公分。 2、具熱收縮性之纖維製品不得超過二十公分。 (五)接焰次數: 具熱熔融性之纖維製品應達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