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vin Chiang】評論
第 9 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
【社行我最行】評論
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55條,其中第7條報告義務為:醫、社工、教育、保育、移民、戶政、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就業服務、及其他從事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等人員。第8條為網路電信業者協助調查義務
【蘇奕誠】評論
(相關從業人員之通報義務)【相關罰則】第一項~§46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