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Olivia】評論
[補充]選項(B)戶籍法 第27條第一項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選項(C)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20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手續不全者,戶政事務所應一次告知補正。選項(D) 戶籍法 第48條第一項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jamie】評論
選項(D)應該是在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所載日期,應依事件發生之日期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