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誤乙為他人所保管之書包,為自己所有,而取回家。關於甲不成立竊盜罪之理由為何?
(A)乙不是所有權人
(B)甲不具備竊盜故意
(C)甲所取走之物並非他人之動產
(D)甲所為係和平公然取走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2795
統計:A(59),B(2604),C(40),D(59),E(0)
用户評論
【用戶】添丁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