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誤乙為他人所保管之書包,為自己所有,而取回家。關於甲不成立竊盜罪之理由為何?
(A)乙不是所有權人
(B)甲不具備竊盜故意
(C)甲所取走之物並非他人之動產
(D)甲所為係和平公然取走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2795
統計:A(59),B(2604),C(40),D(59),E(0)

用户評論

【用戶】添丁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用戶】k875050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要有意圖才算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