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
(B)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C)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不得辦理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
(D)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97802
統計:A(14),B(28),C(127),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七 條 n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n(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n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n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n、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n算基準。n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n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n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n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n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A)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B)第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C)第7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之費用。(D)第14條     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設組。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n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用戶】今年必上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七 條 n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n(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n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雜費,於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免收;於私立n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教學、訓輔業務、人事(教職員含薪資、福利n、退休撫卹等)、行政管理、基本設備使用及校舍修建等所需費用為計n算基準。n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n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n一、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n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n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A)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B)第8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C)第7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代收代辦費,指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收支辦法規定得收取之費用。(D)第14條     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得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