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政傑】評論
賠償-民法 請求權-鐵路法
【吳佳陽】評論
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許正榮】評論
第 54 條 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減。其起算日期,依左列規定: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應交付之日起。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請求權,自票據填發之日起。三、運送物交付請求權,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起。四、代收貨價支付請求權,自鐵路機構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起。第 55 條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之規定。但其請求權依前條之規定。行李、貴重物品、動物及已繳保償費之運送物,其損害賠償依其契約。
【李逍遙】評論
◎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請求權~依【鐵路法】。◎運送物遇有喪失毀損之賠償~依【民法】。(D)刑法~擅自占用、破壞鐵路用地、損壞其設施者,除涉及刑責依【刑法】處理外,並應責令其行為人、雇用人負責回復原狀,或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