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法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幾個月?
(A)6個月
(B)5個月
(C)3個月
(D)2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16379
統計:A(31),B(2),C(143),D(21),E(0)

用户評論

Jing Chen】評論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