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3034
統計:A(4864),B(393),C(438),D(7),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敗的神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1 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用戶】蕭宏德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不敗的神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保險人保險契約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看完整詳解

【用戶】蕭宏德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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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蕭宏德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保險法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用戶】Rmi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