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並非審判長之職權?
(A)言詞辯論須續行者,速定其期日
(B)製作言詞辯論筆錄
(C)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D)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64342
統計:A(15),B(2434),C(47),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認與認諾、指揮訴訟

用户評論

陳佳琪】評論

第 198 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第 199 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第 212 條 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12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之事項)法院書記官應作言詞辯論筆錄,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法官、書記官及通譯姓名。三、訴訟事件。四、到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輔佐人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姓名。五、辯論之公開或不公開,如不公開者,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