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君彤】評論
(D)第 6 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由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學校提出。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名單造冊並備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欣菇】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四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