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為具有「就養安置」資格之榮民,因在辦理驗證期間出國而未接受查驗,致被停止就養待遇。甲於提起行政爭訟時主張,其曾電詢原處分機關承辦人員,並被口頭告知得辦理請假手續乃產生信賴云云。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874
統計:A(1),B(3),C(101),D(12),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用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