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sa Ting】評論
內閣制特徵(英): 1.閣揆由國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議員兼任閣員,表現行政與立法之一體。 2.副署制度:元首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閣揆副署,始為有效,副署表示負責。 3.國會對內閣有「不信任投票權」,內閣閣揆有提請元首「解散國會」之權。總統制之特徵(美)1.國會議員不得兼任閣員,且總統及閣員不出席國會。2.國會對總統無「不信任投票權」;總統亦無「解散」國會之權。3.總統對國會之法案得行使覆議權。
【Wu Haukau】評論
不懂啦
【naima0707】評論
借用一樓大大的 筆記:
【mud】評論
(A) 信任制度總統制:無(國會可彈劾總統)內閣制:國會可對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我國:國會可對閣揆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閣揆下台(B) 副署制度總統制:無(總統單獨公佈法律發布命令)內閣制:元首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首相及相關閣員副署雙首長制:總統行為須經內閣總理副署,有必要時尚須經有關部長副署我國:總統公佈法律發佈命令須經行政院長及相關部長副署(C) 覆議否決權總統制:總統對國會議決之法案,得移請國會覆議雙首長制:總統得要求國會將法律交付國會覆議我國: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移請立法院覆議(D) 行政與立法連結總統制:無(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內閣制:行政權與立法權為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