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於民國 100 年間訂立契約,由乙承攬甲所有嚴重受損房屋之重大修繕,報酬總額為 1,500 萬元,但依一般國內承攬工程之慣例,雙方並未就承攬報酬設定抵押權。但甲已於訂立承攬契約前先向丙銀行貸款 800 萬元並就該屋設定同額之抵押權,復於訂立承攬契約後再向丁借款 700 萬元並就該屋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乙嗣聽聞甲財務欠佳,乃向法院起訴請求甲就報酬額辦理民法第 513 條所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詎料法院判准後,乙尚未申辦登記抵押權前,甲之房屋已遭丁取得執行名義並經拍賣得款 2,000 萬元。請問:
【題組】⑴乙得否主張就該屋之拍賣金額,優先於丙、丁受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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