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gend_devila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6條、第40條 違反專營權(10~50萬罰鍰)(最高)第7條、第41條 違反服務表彰權(2~10萬罰鍰)第15條、第42條 違反郵票發行權(2~10萬罰緩)第26條、第45條 違反運送業者運載郵件(2~10萬罰鍰)第28條、第43條 違反主管機關檢察權(2~10萬罰緩)
【用戶】莫在提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四十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六條之一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郵政法已修法,請更改答案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2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A)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D)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修改成為62未受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而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為營業者:(A)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B)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C)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D)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