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A選項:「得」提起復審。C選項:復審之法定代理,依【民法】之規定。
【Melody】評論
(C)選項 公務人員保障法34
【Yi Zou】評論
A----第25條(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B----第30條(復審之提起)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C----第34條(復審能力)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復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