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詹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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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153條第一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乙將機車交付給甲使用開始,即振契約成立,所以機車毀損或轉賣,甲仍應支付價金給乙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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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甲向乙購買一輛機車成立了買賣契約,雙方形成了債權及物權上的義務,甲(購買人)對於乙(出售人)有支付價金的債務行為;而乙對於甲有交付機車的物權行為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照題意所示乙已將機車交付予甲,完成了物權上交付行為而發生效力,甲擁有機車的所有權;惟甲尚未交付價金,對於原買賣契約仍有履行債務給付的義務,故甲還是要交付價金給乙!引用 | 編輯earth0857 2009-10-17 22:594樓 ▲ ▼因為機車是動產,動產經交付即生效力(民法761),且民法367買受人(甲) 之義務及民法369同時履約原則。甲一定要支價金給乙回答者:哈林 ( 初學者 1 級 )回答時間:2009-05-12 21:31:12依民328...
【用戶】Jo 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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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225I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然後本題中機車已交付,無論機車發生什麼事情都不會影響甲價金之給付不適用民法225,故甲皆應支付價金除非甲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意外破產,才有225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