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chiao Ch】評論
如一樓所示,修法後的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時效為:十年;或修改題目為動產善意取得時效為:五年(民法768-1)
【who.a5261】評論
就有疑惑的年度試卷隨便抓一題完整複製到google一下,
【許武忠】評論
其實不用太在意這點, 寫考古題是為了習慣考試的題型至於答案的正確性, 因為法條每年會有些微修改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B0000001n 第 768 條n n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n 權。n n 第 768-1 條n n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n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n n 第 769 條n n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n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n n 第 770 條n n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n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n 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