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 Shih】評論
家暴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而非法院。
【龜龜】評論
關於保護令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地方法院執行之~錯誤。(應改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保護令之執行)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
【Ohya Jin】評論
個人想法:因為加害人處遇計畫是屬於輔導治療類的由法院來執行整個怪呀~(法官幫你心理輔導?)
【艾莉】評論
執行當然由行政機關執行囉法院只負責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