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立法院組織法第 6 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恢復開會。
【德雅】評論
經總統之咨請或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
【見鬼了】評論
(C)自行召開者→常會 總統咨請→臨時會
【我是小安】評論
第 68 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