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志遠】評論
題目解析:依據土地法第222條之規定,徵收土地,由中央地政機關核准之。另外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828號判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等規定,提出徵收土地之申請時,核准機關為內政部,至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僅為土地徵收之執行機關,故處分機關為內政部。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這題依土地法222,土地徵收,處分機關都是內政部。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319號要旨行政處分之作成,需兩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又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人民對多階段如有不服,"故不妨對最後做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為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包括各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如果是提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會是內政部或行政院嗎
【Shelly】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