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 Ting Liao】評論
憲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第一百六十七條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一 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二 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三 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四 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