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ya Peng】評論
財政部76/05/28台財稅第7621746號函,無進貨而使用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發票虛增成本者應補稅處罰。.......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經查無進貨事實而係虛增成本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四十五條規定,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罰。
【alentw】評論
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