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chen Wang】評論
我在法條上有看到哦有優
【Adu Du】評論
我確定 "優" 還在...因為我剛送完成績...
【istoemily】評論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 )第 八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 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 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 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 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 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