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屬於此處之公有公共設施?
(A)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設置之電線桿
(B)新北市政府所管理而尚未編列預算徵收之既成道路
(C)張榮發基金會海洋博物館
(D)私立輔仁大學之校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367
統計:A(640),B(4553),C(85),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釋字第 400 號、國家賠償法、國賠雙軌制度

用户評論

Nick Win】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例如既成道路 的土地雖屬私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而取得該道路的管理權,倘因設置或管理的欠缺而造成人民的損害,即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適用。

林家弘】評論

不懂,市圖這種公有圖書館,飲水機應該也屬於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吧

不明】評論

市立圖書館應是可以國賠的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15895

Mei一定會考上】評論

大家是多怕喝水中毒啊  XDDD

安妮巧克力】評論

市立圖書館應是可以國賠的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915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