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uly Huang】評論
一般而言,近代人權可分為四個世代:第一代人權為「公民及政治權利」(從十六、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主要為人民反抗君主壓迫,要求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平等、生存、財產保護諸權利。第二代人權為「經濟及社會人權」(從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將範圍擴大至工作權、經濟權、社會福利權、勞動人權、組織工會、醫療保健、教育訓練等。第三代人權以「族群、社會自決與宗教自由」為主,(從十九世紀末到二十世紀初,以迄於兩世界大戰後)。第四代人權為「新興人權」(從二次世界大戰後迄今),包括社會權、環境權、抵抗權、隱私權、資訊權等。我國憲法中規定保障的新興人權有:社會權、環境權、人格權、資訊權、弱勢族群權、和平及發展權等。臺灣的人權現況形式上似乎與先進國家並駕齊驅,但實際上尚有落差,仍有很大努力空間。http://adminpsycho.blogspot.com/2012/03/99-22-plato-a-b-c-d-amstutz-plato-28.html
【Erin Yin】評論
好複雜...到底...@@”””
【那個熊】評論
8F,如果根據卡萊爾‧瓦薩克(Karel Vasak)的理論B的意見、表達自由,應該是第一代人權吧 @@
【阿斯拉】評論
出題者腦袋有洞嗎?又沒說那個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