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不緊急就四定了=不緊急就死定了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第 16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暫時...
【Bao-Yuan Liu】評論
法院除有正當事由外,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
【Wen Xuan Xie】評論
通常保護令:需法院開庭審理後核發 一年有效 並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