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一】評論
銀行法§32第三項
【Schneider】評論
.銀行法§32 第1項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3%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第3項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