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一】評論
銀行法§33-1
【Schneider】評論
.銀行法§33 第1項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銀行法§33-1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D)、三親等以內之血親(C)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