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ole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26條(兒童及少年行為之禁止)【相關罰則】第二項~§55;第一項第二款~§65﹝1﹞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2﹞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