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翊倫】評論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875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2、4、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2 條條文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為什麼是D?
【Grace Hu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57條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4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