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評論
(B) 第20條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C) 第28條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D) 是企業工會
【Grace Huang】評論
(A)工會會員之除名經會員大會同意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 (工會法第26條)(B)工會之常務理事任期不得超過 4 年,不得連任 = 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其他幹部沒有規定(工會法第20條)(C)工會會員之經常會費不得低於 1 日工資所得 = 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入會時之1日工資所得。 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0.5%(工會法第28條)(D)產業工會之理事長得以全日或半日之公假辦理會務 = 是企業工會理事長或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才有半日或全日之公假辦理會務。不是產業工會。(工會法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