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heng Fa Yang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四百三十一條 (有益費用之償還及工作物之取回)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民法§427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可知(A)(C)之論述均屬正確。(二)民法§429Ⅰ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承租人甲自行增設之冷氣機非屬租賃標的物之範疇,其修繕,應由所有權人甲自行負擔,可知(D)之論述「應由乙負擔」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