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 star】評論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附件之內容,音環境部分2.3點之規定:2.教室配置應遠離噪音源,室內活動聲音不互相干擾,並保持教室內無顯著之噪音源。教室噪音應控制在五十分貝(dB(A))以下,以免影響學生聽課效率。3.均能音量(Leq)大於六十分貝(dB)之噪音嚴重地區,應設置隔音設施;樓板振動噪音、電扇、冷氣機及其他機械之噪音應予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