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ick Huang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用戶】Deborah Chu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80 追訴權5; 10; 20;30年§84 行刑權15; 30; 40 年行刑權未執行而消滅§84一.10以上 —40年二.3~10 —30年三.1~3 —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