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 Lin】評論
第 8 條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Ⅱ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Ⅲ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