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jia】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於11/18新修正第 2 條 II~III
【吃得苦中苦,方為人上人】評論
(C)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我國語言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
【嵐曦】評論
(A)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B) 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C)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D) 姓名條例第4條第2項: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1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momou】評論
c選項看起來沒有什麼不對...本來就是以我國的"語言"(中文書面)來確定其中文姓名...出題老師弄這樣模糊概念實在很不好....出題"書面"改為"口語"或"網路"等是不是較沒爭議而知其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