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ace】評論
我將重心放在【集體協商】了
【井底之蛙】評論
不懂!仲裁和調解如經協議確定,其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回6F....關於仲裁和調解的定義,詳參法務部資料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3540&CtNode=64&mp=001若要確切分別差異,講白話點就是一個是法律(仲裁法),另一個不是法律(調解,例如和事佬)而這個和事佬的資格如下:調解委員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鄉、鎮、市長遴選鄉、鎮、市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並將其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共同審查,遴選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報縣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四年。連任續聘時亦同。直轄市、市之區調解委員會,準用上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