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以下對基金保管機構之敘述,何者有誤?
(A)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應記載於期貨信託契約
(B)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與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分別獨立
(C)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者,應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D)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事業有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逕自拒絕期貨信託事業處分基金資產之指示,不須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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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評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 條期貨信託契約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期貨信託基金之名稱及其存續期間。三、期貨信託事業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四、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七、期貨信託基金之收益分配事項。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九、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十、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理或保管費用。十一、期貨信託基金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十二、期貨信託契約之終止事項。十三、受益人會議之召開事由、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並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前項第四款應記載信託監察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期貨信託契約範本,應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第 6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一、因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而經主管機關命令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委任其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之期限尚未屆滿。二、信託公司未符合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三、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未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擔任各該期貨信託事業之基金保管機構:一、投資於該期貨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二、擔任該期貨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擔任期貨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三、該期貨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十以上。四、由該期貨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五、與該期貨信託事業屬於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六、其他經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規定不適合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董事、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第二項第五款所稱子公司,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稱之子公司。期貨信託事業應訂定基金保管機構遴選標準,並執行之。第 68 條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應與其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按期貨信託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期貨信託基金。第 71 條基金保管機構知悉期貨信託事業有違反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應即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契約或相關法令履行義務;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時,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期貨信託契約之規定,為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之權益向其追償。基金保管機構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遇有依第一項規定請求期貨信託事業履行義務而不履行,致損害受益人權益之情事,經書面通知期貨信託事業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時,得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開受益人會議更換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