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符合記大過的標準?
(A)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B)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C)在外補習、違法兼職
(D)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296
統計:A(105),B(236),C(2325),D(38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成績考核、憲法及教育相關法規

用户評論

天才葉】評論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二)言行不檢,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三)故意曲解法令,致學生權益遭受重大損害。(四)因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yoyo】評論

C)在外補習、違法兼職---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