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
【追夢星辰】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4項,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