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稽徵機關依營業稅法為停止營業之處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A)三個月
(B)六個月
(C)九個月
(D)十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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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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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53 條 ...

【用戶】1000060383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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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3 條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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