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課員】評論
第 6 條
【黑白灰】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內容節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n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n報告。n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n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n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