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unkulus178】評論
第5條(家庭計算人口範圍) 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之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
【Charlie Wu】評論
感覺可以概略分成「非國民且與『家庭撫養關係』較淺者」?把法條中有九個類型,大略分成下列幾種:(1) 沒有設籍、(2) 沒有共同生活與撫養事實、(3) 當兵或公費生、(4) 其他:服刑、失蹤等
【All pass】評論
第 5 條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