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 Che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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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智邦】評論
信賴保護就是土地登記中的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民法中 頂頂大名的 七五九之一;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Lukeye】評論
信賴保護原則:法院在進行違憲審查時,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因信賴特定行政行為所形成之法秩序,而政府安排其生活或處置其財產時,不能因為嗣後行政行為之變更而影響人民之既得權益、使其遭受不可預見之損害。中華民國《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A和B之間為第三方契約,與政府行政行為無關。故無關乎信賴保護原則。
【馬明輝】評論
(A)防禦權功能: 最主要、最傳統的人權功能,如自由權即是用以抵禦公權力侵犯的基本權。(B)基本權之保護義務功能: 請求國家保護人民免於第三人(行政、立法、任意第三人甚或其他國家)的侵害。在此,即產生「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的問題」。(C)基本權之信賴保護功能:乃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本題的「切結契約」與信賴保護無關。(D)程序保障功能: 立憲主義假定「正當法律程序愈完備,當事人的人權所受之侵害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