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評論
民法1003是"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B)---可任意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C)---可替代父母行使一切親權 (D)---就夫妻財產所生之法律事項,互為法定代理人
【f46791957】評論
(A)民法第1166條規定:胎兒為★★★★,...
【snoopy75smb】評論
(A)胎兒為繼承人時,生母為胎兒的...
【111警察力拼金榜】評論
B 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可任意處分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1088II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C 監護人為未成年之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可替代父母行使一切親權 1098 I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II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D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夫妻財產所生之法律事項,互為法定代理人 1003 I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沒有賣鑽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