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3.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D)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兩人各自成立收受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8266
統計:A(143),B(37),C(320),D(330),E(0)
用户評論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甲版本~~~~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受賄的前提--公務員身分 (刑法121.122)(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she780718】評論
乙版本小小糾正C應該是符合第30條,但不符合第31條。謝謝蕭鉛筆大大的詳細解說,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