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3.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下列有關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B)乙教唆甲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教唆犯 
(C)甲幫助乙收受賄賂,甲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D)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兩人各自成立收受賄賂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8266
統計:A(143),B(37),C(320),D(330),E(0)

用户評論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甲版本~~~~甲為公務員,乙非公務員受賄的前提--公務員身分 (刑法121.122)(A)甲與乙共同收受賄賂,乙不成立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徐川崎】評論

佛心來的 感恩

she780718】評論

乙版本小小糾正C應該是符合第30條,但不符合第31條。謝謝蕭鉛筆大大的詳細解說,獲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