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A)甲於乙之土地上取得地上權而使用該土地,則甲可為該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且嗣後甲之地上權消滅, 該不動產役權亦並不因而消滅 民法853: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由此可知不動產役權是附隨於不動產上,因此甲的地上權消滅時,他的不動產役權隨之消滅。資料來源(B)甲就自己所有之建築物及基地,如擬以其一設定抵押權時,為自己建築物之利益,得就其基地使用便 宜之用,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 民法859-3: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C)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現者為限民法852: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D)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民法859-4: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唐唐】評論
20.有關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B)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C)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D)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或維持其權利,得為必要之附隨行為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851條(不動產役權之定義)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