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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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在102/12/30修法了第 23 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一、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父母。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四、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或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五、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年齡逾十六歲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經許可專案長期居留者之父母或子女。六、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